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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葛蘭素史克涉嫌賄賂案談商業賄賂

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涉嫌賄賂一案,暴露瞭我國醫藥行業長期以來存在的隱患,對商業賄賂行為的制裁和研究也成瞭司法界的熱點話題。為瞭給國內外的投資者創造公正平等的競爭機會,保障經濟健康發展,我們要做的就是在不斷優化投資環境的同時,加強對商業賄賂行為的打擊力度,完善我國有關商業賄賂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司法體制,這既是維護市場秩序的需要,也是捍衛中國法律尊嚴的需要。案情回放今年年初,上海一傢名不見經傳的旅行社——上海臨江國際旅行社經營異常引起瞭警方的註意。這傢旅行社基本上不組織遊客旅遊,僅靠承接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GSK,以下簡稱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等外資藥企的會議組織,一年的業務量就達到瞭1億多元。警方調查發現,這其中存在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今年6月,公安部指定長沙、上海、鄭州等地公安機關負責偵辦此案。6月28日,長沙警方在微博上公佈,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有高管涉嫌經濟犯罪而被當地公安機關調查。7月11日,一份措辭嚴厲的消息稿出現在公安部的官方網站上,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涉嫌在華行賄的傳聞被證實,罪名是“涉嫌嚴重商業賄賂和涉稅犯罪”。至此,GSK中國各種行賄事實開始浮出水面,主要有通過旅行社、學術會議等手段向個別政府部門官員、少數醫藥行業協會和基金會、醫院、醫生等行賄。隨後,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副總裁、企業運營總經理梁宏接受瞭央視的采訪,披露瞭GSK中國大量的行賄細節。GSK中國鄭州女代表王慧及主管李明也接受電視采訪,又披露瞭鄭州行賄的大量細節,包括幫醫生找小姐等,事件持續發酵。9月2日,繼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高管、上海臨江國際旅行社法人代表等人之後,又一批涉案人員陸續交代瞭其行賄、受賄等違法犯罪事實。警方調查發現,在“銷售為王”的企業文化下,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專門成立瞭所謂的“大客戶團隊”,每年花費千萬元,以各種會議、論壇為由對各大醫院負責人大肆行賄。高壓指標+高額客戶維護費+高額的獎金刺激,使其銷售額從2008年的20多億元快速增長到2012年的70多億元。此外,警方還披露瞭康輝會展上海有限公司為瞭承攬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大量的會務業務,向其高管大肆行賄的案件,這也進一步揭開瞭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雙向賄賂鏈條,一邊是以公司的名義大肆行賄,一邊是部分高管大肆受賄,涉及公司上上下下各個部門、各個環節。鏈接:高盈利背後的醫療腐敗醫藥企業銷售費用高企,已經成為行業之殤,社會之痛。根據Choice資訊終端提供的統計數據,今年上半年醫藥生物行業的178傢上市公司中有約95%即169傢公司實現瞭盈利,盈利總額達216億元。而這178傢公司的銷售費用總額高達349.19億元,為盈利總額的1.6倍。根據申萬行業分類標準,醫藥生物一級行業下又細分化學制藥、中藥、生物制品、醫藥商業、醫療器械以及醫療服務6個二級行業。行業銷售費用明顯高於凈利潤,反映瞭包括中藥、西藥、醫療器械等幾乎一切醫療相關消費品在流通環節的成本驚人。與房地產、金融等多個行業的銷售費用相比,醫藥生物行業上市公司的銷售費用的確“畸高”。據統計,上半年房地產行業154傢上市公司的銷售費用總額為103.98億元,占其上半年盈利總額的23.86%,遠低於醫藥生物行業1.6倍的水平。而根據對金融行業53傢上市公司中報數據的統計,其銷售費用總額占凈利的比重為69.89%,也顯著低於醫藥行業的水平。醫藥行業上市公司銷售費用居高不下的背後,除瞭有流通環節較多等方面的原因之外,還隱藏瞭包括藥品回扣、招標暗箱操作等多種醫療腐敗現象。銷售費用居高不下,增加瞭醫藥企業的成本,但最終買單的還是患者和消費者。因此醫藥行業銷售費用的居高不下,既是行業之殤,也可以說是社會之痛。專傢說法近日,就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涉及商業賄賂一案,“我的律師網”邀請有關專傢、學者及著名律師對商業賄賂的法律問題發表瞭各自意見。趙旭東(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商法學會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研究課題主持人)問: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案件震驚全國和世界,在您看來,此案件在法律上有什麼重大意義?答:本案的重大法律意義在於它的典型性與嚴重性。其典型性在於它典型地反映瞭醫藥行業商業賄賂行為的普遍性和賄賂行為的手段與特點。其嚴重性則是破壞瞭我國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和醫藥服務秩序,並由此導致醫藥價格不合理的上漲,嚴重損害瞭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本案的另一個重要意義就是進一步表明瞭加快和完善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問:本案對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會有什麼影響?答:我國的反商業賄賂立法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於1993年施行後已有20年,隨著歷史的發展,已不可避免地存在滯後性,且相關內容過於籠統,規制范圍也顯得狹窄,對商業賄賂的目的與行為類型認定等規定也較為陳舊。並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新的、多樣的商業賄賂類型更是無法用現有的法律條文加以規制,如對於類似回扣、傭金、附贈以及一些實務中常見的疑難問題。因此,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制已經無法滿足客觀需求,尤其在商業賄賂主體的認定以及商業賄賂手段等方面,亟待立法予以補充和完善。兩年前,我國有關立法機關就已經開始進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工作,並形成瞭較為成熟的立法草案,但因各種原因,一直尚未通過。我想,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案件以及由此引發的醫藥行業的許多此類案件,一定會促使相關立法機關盡快完成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並對該法的修訂提供直接而豐富的現實資料。問:《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的商業賄賂方式是否有所規定?答: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較為簡單,沒有涉及具體的商業賄賂方式和手段,而正在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草案)》則具體規定瞭各種商業賄賂手段,其中包括:提供、給付財物或者其他手段,爭取交易機會或者交易優惠條件的;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回扣的;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等。同時該草案還特別規定,商業賄賂所提供或收取的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以及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包括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商業賄賂所采用的手段,包括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因此,可以說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案件恰好正是這些賄賂行為的典型例證。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涉嫌商業賄賂犯罪,具體而言可能涉嫌下列罪名:《刑法》第389條之行賄罪。銷售方在藥品購銷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招標采購方國傢工作人員財物的,構成行賄罪。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采購方屬於國有醫院的,其依法從事藥品采購活動的人員屬於國傢工作人員,在藥品采購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銷售方財物的,構成刑法第385條之受賄罪。根據刑法第390條,犯行賄罪的,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164條之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銷售方在藥品購銷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以財物,利用其開處方的職務便利推銷藥品的,構成對非國傢人員行賄罪。根據刑法第164條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銷售方在藥品購銷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購買方非國傢工作人員財物的,成立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393條之單位行賄罪。單位在藥品購銷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傢工作人員財物,或者違反國傢規定,給予國傢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構成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該公司為套取現金實施商業賄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開假發票等,還涉嫌違反稅務征管的犯罪。田文昌(全國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我簡要從立法、司法實務、執法監管方面談談看法。打擊此類犯罪已有法可依,要把現有立法用好、用足,不宜動輒“立新法”。一直以來有個誤區,一旦某些犯罪出現瞭新手段、新方式,涉及新領域,就有人呼籲立法對應。必須破除法律萬能論。法律更主要的一面在於實施,有法不依會更加損壞法律的威嚴。司法工作必須依法進行,要有法必依,必須牢牢把握刑罰的罪刑法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比如對於涉案較深的旅遊、培訓、開研討會等行為是否構成賄賂犯罪,一定不能以“形式”作為罪與非罪的判斷標準。關鍵要看是否符合錢權交易的基本特點,是否具備錢權交易的因果性、錢權交易的對應性。雖然有財物往來,但沒有錢權交易,不能說構成犯罪。執法監管方面要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賄賂犯罪有一個特點——隱蔽性,行為人都希望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他不知,想方設法進行掩蓋,這也增大瞭監管難度。執法監管上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力爭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柳波(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根據報道,葛蘭素史克商業賄賂案件涉嫌的罪名可以歸為3類:賄賂類、非法占有類、涉發票類。賄賂犯罪類可細化為7個罪名:行賄罪、受賄罪、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介紹賄賂罪。前6個罪名兩兩對應,有“行”就有“受”。但因醫院所有制和是否從事公務不同,收受人有的可能觸及受賄罪,有的可能構成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占有類主要涉及職務侵占罪,比如一些人員通過報假票據套現,將錢物據為己有,即屬此類。涉及發票類犯罪主要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發票罪,比如根據報道,藥企的人員在沒有實際交易情況下,通過第三方開些發票,可能構成此類罪。因發票類型不同,對應的罪名也不同。一般而言,增值專用發票對應的犯罪處罰重,普通發票對應的犯罪處罰輕。自《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後,此類犯罪沒有死刑刑罰瞭。如何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需把握兩點:一是否體現瞭單位想法、單位意志,是否由單位決定,是否是為瞭貫徹單位意圖;二是否以單位名義實施,是否實現瞭單位利益。單位的任何行為都必須通過自然人來實施。因此,不能簡單地以“是自然人的行為”而否定單位犯罪的存在,也不能簡單地以“高管實施”的行為而認定是單位犯罪。趙國華(北京市銘基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客座教授)葛蘭素史克商業賄賂案隻是露出瞭醫藥行業亂象的冰山一角,而不是醫療行業商業賄賂的典型狀態。如果說葛蘭素還用所謂“合規”來猶抱琵琶半遮面的話,更多的醫藥生產廠傢及第三方經銷團隊在產品同質化嚴重的現實面前,在商業賄賂的大路上,使盡渾身氣力向前奔跑。生產廠傢——有定價權的某政府部門的官員——決定藥品、醫療機械進醫保、進新農合的某政府部門官員——招投標環節的評委專傢——經銷商——醫藥代表——醫院院長主管副院長——藥劑科——診療科室主任——有處方權醫生——統方——倉庫,上面的整個醫療食物鏈均被“潛規則”侵占,處於各個鏈條逐利者正分食著患者利益。這是一個自然形成的畸形生態系統,“不行賄肯定死,行賄可能死”幾乎成為醫療行業可怕的共識。作為一名為多傢醫藥企業提供法律服務近10年的律師,親歷瞭當年鄭筱萸、曹文莊事件對醫療行業的撞擊。可以說的是,除瞭“上面有新政策、下面有新對策”的“互動”以外,醫療畸形生態系統並無多大改變,潛規則仍大行其道。就律師工作而言,不外乎企業商業行為的合規設計與規劃,遭遇調查的應對,東窗事發時的切割、止損,如果說有心得與經驗,也就限於上述方面。至於整個行業的改革設計,不是一個律師所能規劃設計瞭的。醫療體制不改革,行業亂象不可能杜絕。試想一個壓在大石頭下的小草,活著就很不容易,你還能埋怨它長得不順溜嗎?

新聞來源http://news.he屏東縣信用貸款增貸x有卡債問題每月薪水都被扣如果借信貸來還款可行嗎un.com/2013-10-10/158599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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