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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吳川采礦權利益爭奪戰

廣東吳川采礦權利益爭奪戰不法分子擾亂合法企業經營秩序長達數年,無一人受到司法制裁。被騷擾企業負責人楊威卻因為開采時限超出被判入獄。當地人認為,在事件的背後是一個商人和政府官員對采礦利益的相互爭奪文《法人》記者 伍洲奇七月中旬,一場臺風剛席卷廣東湛江而去,廣東吳川市沒有瞭夏日的炎熱,依稀可見臺風過境的痕跡。此時,身陷囹圄的吳川籍商人楊威萬分煎熬。他永遠無法釋懷的是,在自己被判入獄十天不到的時間,父親悲憤交加,留下一份《刑事申訴狀》後溘然與世長辭。楊威,現年40歲,曾擔任廣州吳川市總商會副輕鬆還信貸年息借貸增貸轉貸會長、民營經濟研究會會長。楊威因開采時限超出,被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入獄五年;同時,與楊威所在企業合作采礦的另一商人黃康彪,也正被司法機關刑事拘留。“吳川市相關部門沒能制止住不法份子對楊威企業的幹擾,反而以開采時限超出,將楊威送進瞭監獄。”當地一位知情人士向《法人》記者表示,這實際上是一場利益爭鬥,站在楊威對面的,則是吳川市當地一主要領導。“在這場關於采礦權利益爭奪戰中,商人楊威與自己合作夥伴黃康彪,與官員相鬥,一敗塗地,並不出人意料。”這位知情人士說。獲刑商人的采砂生意談起商人楊威,吳川本地人對他十分熟悉。作為吳川本地人,楊威比較懂商業經營,早年在廣州經商,擔任過吳川市總商會副會長、民營經濟研究會會長。2009年2月6日,楊威響應吳川市委市政府“回歸工程”號召,回鄉成立瞭吳川市海濱鴻基砂場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鴻基砂場”),並以276萬元的價格,競得第七標段吳川市河砂開采權,可開采量為25萬立方米,開采期限為一年;並辦理瞭吳砂許字2009第7號《河道采砂許可證》。2009年4月16日,鴻基砂場員工在楊威的帶領下開始采砂。但是,在采砂期間,鴻基砂場多次受到不法份子的野蠻阻撓。不法份子多次到砂場恐嚇、追打員工,在河岸上用石頭砸船,多次掘斷進入砂場的道路;2009年4月18日,不法份子進一步幹擾企業經營,甚至用來福槍向企業員工射擊,導致2名員工受傷。除此之外,鴻基砂場還多次受到黑惡勢力的野蠻阻撓。隨後,因擔心人身受到傷害,企業請來的部分船傢與員工選擇離去。2010年2月23日,楊威率領員工進行試探性采砂,當即遭到不法份子的圍攻,員工受到傷害,采砂船等生產工具被扣押,部分生產工具和財物在吳川水上派出所出警後才得以歸還。與楊威第七標段相似,其他如第四、第五標段的企業經營,同樣受到不法份子的嚴重幹擾,致使生產活動無法開展。於是,楊威等商人多次口頭並發函請求吳川水務局履行義務,並要求暫停采砂工作。在此期間,吳川市政府作出“批復”,同意鴻基砂場延長開采期限3個月,至2012年2月21日止,或退回30%的拍賣款。楊威為瞭不致損失太大,以公司的名義與商人黃康彪合作采砂,黃康彪繳納瞭一些采砂租金,截至2012年4月18日,鴻基砂場和黃康彪共采砂31000餘方,為競標25萬方的八分之一不到。2012年2月21日過後,吳川有關部門以開采期限已過為由,要求鴻基砂場停止采砂。2012年5月8日,認為利益受損的鴻基砂場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吳川市水務局退還拍賣款,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在鴻基砂場啟動民事訴訟後,吳川市相關部門啟動瞭刑事司法程序。鴻基砂場的法定代表人楊威,因涉嫌“非法采礦”被刑事拘留,旋即被判有罪後身陷囹圄;與鴻基公司合作采砂的商人黃康彪,也因涉嫌“非法采礦”被刑事拘留。政府確認黑惡勢力幹擾合法競拍下的采砂標段,卻因不法分子的野蠻阻撓,企業即使在超期限“非法采礦”的前提下,僅僅完成瞭八分之一不到的開采量,損失慘重。商人楊威與黃康彪,落得一個失去人身自由的結局。記者通過查看吳川當局的函件,可以發現楊威親戚所言非虛。在多個政府函件中,鴻基砂場受到黑惡勢力野蠻阻撓的事實被確認。在鴻基砂場受到不法分子野蠻阻撓後,企業先後多次向吳川市委市政府、水務局書面匯報,吳川市水務局2009年6月5日作出回復:“你公司在采砂作業生產過程中,遭到當地河段兩岸村民的幹擾、阻撓,甚至發生涉黑案件,我局積極向市政府報告,要求公安機關查辦,打擊懲處破壞生產者和涉黑者。”2009年6月5日,吳川市水務局同樣向第四、第五標段作出同樣的回復。吳川市政府2011年89號函《關於我市河砂開采受阻處理意見問題的批復》中,同樣對黑惡勢力幹擾河砂開采的事實予以確認,並批復中標企業“延長3個月的采砂期限或退回30%的拍賣款。”對於鴻基砂場與楊威、黃康彪的遭遇,《法人》記者在吳川市委宣傳部的協助下聯系瞭水務局,水務局局長吳帝生指派一名副局長接受瞭記者的采訪。該副局長告訴記者,鴻基砂場受到當地村民和黑惡勢力幹擾的情況基本屬實,但是水務局的主要工作職責是管理河道采砂行為、現場巡查、監管采砂范圍等,沒有權力查處刑事案件。對於《法人》記者“除第七標段外,有無別的標段有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質疑,該副局長告訴記者“沒有”;並對記者關於“有群眾反映至今有人還在采砂”的追問,該副局長表示:水務局現在日夜巡查,應當沒有標段還在繼續采砂,群眾反映的可能是極個別村民因建房需要,夜裡小量采砂自用,但即使是小量采砂,水務局也對其進行瞭嚴格限制。同樣是對於鴻基砂場與楊威、黃康彪的遭遇,當地一位知情退休老幹部卻發表瞭一番不同的說法:采砂的生意一本萬利,但是河道裡的砂是有限的,鴻基砂場和其他中標企業要是依照合同采砂,河道裡的砂就所剩無幾瞭,這是一些人不願意看到的。“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吳川市有一主要領導參與到這場利益爭奪戰中,這在當地幾乎人盡皆知;這就是不法份子可以肆無忌憚的多次幹擾鴻基砂場,並成功阻撓合法采砂最終僅采八分之一的量,卻不受刑事追究的原因。”一位知情人向記者分析說,這也是鴻基砂場負責人楊威在民事訴訟時,卻被相關部門刑事拘留並判有罪的根本原因。尤其是黃康彪,本來就是受害者,卻因為單位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該知情人士分析說,在官員與黑惡勢力的夾擊下,楊威與黃康彪既損失財產、又失去人身自由早已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結果並不令人意外。隨後,《法人》記者數次聯系吳川市宣傳部,試圖就此說法采訪吳川市委主要領導,但宣傳部一直未就記者的要求給予答復。專傢:企業與企業傢合法權益應受保護對於鴻基砂場與楊威、黃康彪的遭遇,行政法專傢、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尹建國接受瞭《法人》記者的采訪。尹建國教授表示,根據現行法律,我國對企業與企業傢的立法保護,已經比較完善瞭,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法律法規卻不能得到有效執行,一些企業和企業傢卻受到不當的刑事司法打擊。尹建國教授指出:此案中,鴻基砂場合法取得河砂采礦權,理應受到法律與政府部門的保護。任何違法阻撓采礦的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尤其是擾亂瞭企業生產經營、甚至用槍支打傷企業員工的行為,已經涉嫌嚴重刑事犯罪,應當依據刑法“破壞企業生產經營罪”、“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故意傷害罪”立案查處。尹建國教授同時認為,對於鴻基砂場、楊威與當地政府、水務局的關系,應當屬於行政合同關系,應是行政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處理,而不應通過刑事手段進行打擊。比較而言,該通過刑事手段予以打擊的卻逍遙法外,不該罹受打擊的卻身陷囹圄。尹建國教授特別指出,值得註意的是,吳川市政府2011年89號函《關於我市河砂開采受阻處理意見問題的批復》涉嫌違反法律、法規。首先,鴻基砂場通過拍賣取得采砂權,其與吳川市水務局是合同關系,因此在河砂開采過程中發生糾紛,應由合同調整,或者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吳川市政府不應使用行政手段,否則屬於無效的濫用行政職權行為。其次,河道采砂的相關行政許可,應屬於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水務局,鴻基砂場的采砂許可證未被吊銷前,吳川市政府越過水務局直接作出《關於我市河砂開采受阻處理意見問題的批復》,這種做法有待商榷。同時,對於合同糾紛的爭議和不同理解,應當依據行政合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處理,吳川市政府不宜直接作出批復。因此其給予鴻基砂場延長3個月采砂期限或退回30%的拍賣款的批復,當然也於法無據。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一批復正是楊威獲刑的邏輯基礎。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9-04/新車車貸利率都多少信貸年息甲種建地信貸年息借貸增貸轉貸157709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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